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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6/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0.06.13  天氣:  心情:
臺灣高等法院將原遭判無期徒刑的貪污扁等人輕判的刑事庭法官
審判長鄧振球
法官 彭幸銘
法官 潘翠雪
:-?
判決若違反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構成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臺灣編列的外交經費每年至少好幾百億台幣根本用不完,貪污扁等被告製作不實的犒賞下屬
的清冊,並由吳淑珍找貴婦團等人蒐集李慧芬等私人消費的發票,來詐領國務機要費,將該款項放入私人口袋
據為己有--當然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偽造文書罪和貪污罪!
且所謂"南線專案"等相關證人和貪污扁都坦承虛構的
上面三位法官竟然能8-}B-)睜眼說瞎話,掩耳盜鈴???

說貪污扁他們千方百計,用不實發票和虛構犒賞屬下等手段詐取的國務機要費--,一年只有五千萬元,後來用於外交用途--因公支出,明顯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
判決令人髮指和人神共憤X(:-S

貪汙扁之子--洗錢犯陳致中選議員,為台灣願遭判無期徒刑?
無恥至極?大言不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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