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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2/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9.12.20  天氣:  心情:
債務人脫產了沒?

債務人支票跳票
可以債務人之該支票為證據

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現在只需500元)
--支付命令送達給債務人20天內,債務人未依法提出異議
就確定

此際 可以
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 向國稅局等稅捐機關調閱債務人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之後 若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債權和薪資債權...等財產
就可為終局執行--債權可獲得全部或一部的滿足

必要時 為避免打草驚蛇
也可以事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裁定

法院准:-/許後 以該假扣押裁定 向國稅局等稅捐機關調閱債務人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若還有財產 30日內 供擔保--向法院提存所辦理後
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
--假執行
乃保全執行--可扣押債務人之財產
避免債務人脫產
アイ樣へ>:D<@};-@};-@};-

お大事に
%%-%%-%%-
其實,對付可惡的債務人,還可使用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刑法的損害債權罪
和強制執行法拘提,管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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