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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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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1/2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9.11.24  天氣:  心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第21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第19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1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22 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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