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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2/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8.12.23  天氣:  心情:
人權法官周占春?噁心至極!b-(

刑事訴訟法第18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1.推事有前條...
2.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
曲解,並違法適用法律,沒公信力,嚴重斲喪司法公信力,執行職務顯然偏頗2630洗錢貪污扁的周占春
檢察官可以聲請他迴避!>:D<

姓周的說過,馬英九的案件若在他手上,不用看起訴狀,就可判他10年徒刑?讓馬無法參選?
2000和2004年還幫貪污扁拉票?因此2003年被提拔為最年輕的司法院人事處長?:-/

口口聲聲司法人權,高舉人權大旗反對羈押制度!結果,最近3年,37個案件
姓周的裁定收押35個平民百姓和小警察被告,兩件交保!?
卻獨獨對台灣有史以來貪污洗錢金額最大,權力最大,惡性最重,毫無悔意的被告
2630貪污扁無保釋放!
周占春根本就是捍衛貪腐阿扁的大將?:-?
可惡至極,令人髮指,人神共憤!
可惡至極,令人髮指,人神共憤!
可惡至極,令人髮指,人神共憤!

趕快辭職滾蛋,別再當司法罪人,讓法律人蒙羞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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