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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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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0/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7.10.19 天氣:
心情:
離婚?法國總統離婚? 網友問我的法律問題中,最多的就是她想離婚,但老公不願簽字離婚! 此時,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至少第3次po這個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D<其實,我的日記不只是法律,政治!不妨跳著看,應該會有其他收穫! @};-@};-@};---- 兩顆子彈的貪污犯陳水扁嗆聲:好膽來抓我? 很快啦!明年卸任後,你就會被起訴,要被抓,成為階下囚,還怕沒機會? :)):)):))無法無天?耍流氓?耍無賴?b-( 權力的傲慢?:-" 最沒格調,無恥的法律人!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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