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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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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2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7.05.28  天氣:  心情:
到處騙色構成犯罪?(修改)

一位有正義感的女網友,發現一年逾半百的男網友,利用網路交友,全省走透透到處騙色.每次還留下約會的裸照,問我該男是否構成犯罪等!

從北到南到處騙色,好厲害喔!:-"
誰的色要讓我騙?:-/=P~:D[-o<哈---

騙色?那麼容易?他很帥?口才很好?開名車?很有錢,出手大方?還是女生太笨?利用她們芳心寂寞,渴望第二春?:-?

其實,法律乃道德的最低底線!只要女方滿20歲,而且自願和男生發生性行為,原則上他不會有法律責任!另外,男方若有配偶,女方可能被控妨害家庭罪--刑法第239條的相姦罪,還得負擔民事責任!

:-$女網友和男網友發生性行為前,最好@-)看對方的身分證,了解他有無配偶!>:D<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除非經一年半載,並深入了解男方及其人格特質.[-X別輕易讓對方拍裸照!哪天分手了,不怕他散佈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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