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5/2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25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7/05/2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7.05.24  天氣:  心情:
35歲熟女和15歲小男友同居?:O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未滿16歲的男女,縱使男歡女愛,自願發生性行為.但因其欠缺性自主決定能力,思慮不周,所以35歲的熟女須負起至少兩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 >:D<其實結交小女友或小男友問題,我早提過了! 此外 還有其他法律責任 刑法第240條第1項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懂法律可以保障權益喔!:)>-
標籤:
瀏覽次數:215    人氣指數:215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7/05/2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25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