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7,028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2/02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2/09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02/0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7.02.03 天氣:
心情:
五次請假,貪污犯被告吳淑珍,逃避司法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吳血壓低,不穩定,退化性關節炎,身體不好(又不是今天才這樣,幾十年來不都是這樣?)不適合出庭?那為何不住院治療?台大醫院為虎作倀,醫不好她還要幫她開診斷書?
刑事被告到法院開庭,為自己的清白辯護是他的權利,同時也是他的義務!
若是一般刑事被告,敢六次開庭五次請假,早就被法院拘提到案了!
審判長該硬起來![-o<
%%-%%-%%-
傳喚三次不到庭,才能拘提?
同法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1.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2.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84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若有上述情形,[-X不必傳喚,可逕行拘提!拘提不到,甚至可發布通緝!80歲的金融土匪王又曾就是如此!
昨天在地上打滾,哭鬧新加坡機場的王,4房不夠,還要搞七捻三娶第五個老婆?
標籤:
瀏覽次數:
235
人氣指數:
235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02/02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2/09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