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7,028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1/12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1/17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01/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7.01.13 天氣:
心情:
巧克力妨害自由可要求國賠>:D<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6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7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標籤:
瀏覽次數:
232
人氣指數:
232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01/12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1/17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