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7,028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11/0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1/03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11/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6.11.02 天氣:
心情:
本票(所有票據)未記載發票日者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無條件擔任支付.
5.發票地.
:-$6.發票年、月、日.
7.付款地.
8.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5百元以上.
:-$本票的發票日,係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發票日,則該票據無效!
執票人無法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只能依票據的原因關係,例如買賣,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行使權利!
標籤:
瀏覽次數:
207
人氣指數:
207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11/0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1/03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