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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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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0/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6.10.01 天氣:
心情:
商業登記法第3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第4條 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第32條第1項 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 開小吃店沒有事先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違反商業登記法 被縣政府裁罰1-3萬元之行政處分部份 屬於行政違規 得於收受行政處分書後一個月內 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意圖營利,擺放賭博性電動玩具,法官應該是以違反上開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判處拘役3個月,得易科罰金,屬於刑事犯罪,得於接到判決書後十日內,提起刑事上訴! 兩者屬於不同的行為,沒有違反行政罰法或所謂一罪兩罰的問題! 兩者都可依上述方式提起法律救濟! :-$只允許綠營遊行,卻反對反貪腐的集會,葉菊蘭還公然說謊! 無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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