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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8/0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06.08.09  天氣:  心情:
不還錢還脫產?告你喔!

要債務人或敗訴的民事被告清償債務,若不懂法律,發的是沒專業的存證信函!其實,意義和效果不大

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債務人不還錢,還脫產,可以告他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1.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2.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6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到者為限.
3.就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4.(刪除)
5.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5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1項第5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427條第7項之規定.

:-$
5000萬千元大鈔應該是56公斤!:">:P

2004年3月19日阿騙的私人帳戶裡,存入新台幣5千萬元現金!$-)$-)$-)阿騙!說清楚講明白,錢從哪裡來!:-?

官商勾結的Etc弊案,不肖商人就是徐旭東集團!
:((
施明德含淚要阿騙下台,勿官逼民反!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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