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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外就醫(大眾化時事法律常識)
作者:
小強強(蒸發關檔中)
日期: 2012.08.31 天氣:
心情:
最近有關於「保外就醫」這是炒得沸沸揚揚
本來前幾天在郝龍斌講話時就該寫這文
無奈實在太忙拖到現在似乎有點沒那麼時效性
不過反正這問題也不是三天兩天的事了
各位看官就姑且看之吧
不過當然
本於大眾化口味的精神
避免諸位看得太辛苦當然更為了避免我寫得累
所以還是老規矩盡量簡單口語化講重點就好
這一切問題是導因於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第467條第4款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陳水扁受有期徒刑宣告所以在刑之執行上當然適用本條之規定,得依刑訴於情況改善前停止執行,講白一點也就是在他還沒治好前可以暫時不用坐牢
那麼問題來了:
問題一:為什麼要設計保外就醫制度?
刑罰權發動的本質在於落實公平與正義,以茲使其他人得以為借鏡,並督促受刑人矯治以便回歸社會,或許還帶有應報思想與符合社會期待。
然而受刑人不是被宣判死刑,沒有任何理由明知他再關下去死卻把他故意關到死,這一來不符合生命無價的理念,二來也與刑罰明確原則有違,因此必須有保外就醫制度。
但是重點這一切還是有個原則,應基於受刑人權益依比例原則考量,畢竟刑罰有他的本質目的,如果每個作奸犯科的都可以藉此躲避應負的刑罰,那些被害人會怎麼想?社會其他人會不會因此對刑法失去信心甚至有樣學樣?就拿最近很紅的李先生案子來說,如果是妳或自己女友真的被迷姦卻只能看他囂張地待在監獄外面逍遙時,你……
問題二:什麼條件可以保外就醫?陳水扁符不符合?
從條文上來看,只要他患病中,如果繼續關押他恐怕會有生命危險時就可以。不過,參酌監獄行刑法(下稱監刑)第58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可知,所謂的疾病必須要是在監所內無法提供適當醫治者才行,這點跟刑訴規定是異曲同工,因為當監所無法提供適當治療才可能會有繼續執行恐不能保其生命的情況。
陳先生沒有什麼重大生理上的疾病,這是因為生理疾病,像是胃潰瘍、心臟病、睪丸癌等等很明顯,可以比較客觀鑑定。然而……心理疾病不行……這世上除了他自己沒有人敢保證說一定清楚他腦子在想啥,是想藉此不用蹲苦牢還是真的有病憂鬱想死。因此,到底符不符合實在是個很好的問題,如果今天他不是本土派的陳水扁,這問題比較好回答,因為沒多少人會在乎這問題的答案。
(好了,我相信妳看到這眼睛很可能已經快脫窗了,回去抱抱老婆孩子[:%%],再給自個泡杯好喝的想想還有啥問題,雖然偶很水大家都知道,但也別老膩著偶,去看看自個冷落一天的阿那答ㄅㄟ,告訴她我真她娘的愛妳,所以我絕對不會要妳幫我保外就醫!就降吧,剩下的偺們明天再說)
掰掰~~~~
(揮淚離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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