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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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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檢舉法官讓官司翻盤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6.03.12 天氣:
心情:
檢舉法官讓官司翻盤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
...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
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
審之訴。
第500條第一項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
年者,不得提起。
[:E][:u][:-|]
不少法官 為了結案 減輕辦案壓力 逼當事人和解
未果 不爽 就枉法裁判 導致司法沒有公信力!!![:E][:u][:-|]
此時 除了提出刑法枉法裁判罪提出刑事告訴外
也可以向監察官提出檢舉 彈劾違法濫權的法官
之後 再提起再審之訴!
ps.
為了賺錢 沒良心或無能的律師(通常只有大學法律系畢業) 鼓勵當事人濫行訴訟?
可笑至極~~~~~~~~~~~悲哀???
爛人 寧願花大錢請兩三個律師打官司 不願解決債務 被暴力集團 毆打逼迫簽本票 被打後向警局報案!!!
哈哈哈...........一樣米養百樣人...
不勝唏噓......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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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3-14 00:03
她, 47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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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3-13 14:57
她, 59歲,台北市,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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