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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她收3千萬元無罪!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6.02.03 天氣:
心情:
張花冠收3千萬元無罪!
--判決違法 法官有無涉及枉法裁判罪?
檢察官上訴第三審遭最高法院駁回
那麼~~~判決違法 法官有無涉及枉法裁判罪?
檢察官是否思考過這個問題!!!
尤其是 貪官貪汙判無罪或大奸商~黑心商人判無罪 引起社會譁然
引發眾怒 眾所矚目的案件!!!
最高法院 日前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因此 民進黨嘉義縣長張花冠收廠商三千萬元 無罪定讞!!!
恭喜!!!三千萬入口袋~~~不是貪汙!!!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37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ps.
人生苦短 真愛和知己都難尋~~~
珍惜緣分~~~~~~~~~~~~~~~~~~~~~~~~~~~
見面或電話直接溝通 確實比較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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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6-02-04 17:17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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