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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刑逼債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5.10.25  天氣:  心情:
以刑逼債
--多數債務人比較怕刑事訴追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37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u][:-|]
例如 執行名義是民事判決 原有請求權時效不滿五年者 延長為五年!

誰跟你說只能查三年?
法律上~~~不必重新再做裁定!!!

名下沒財產 若有收入 債務人~
因為~~~~~~~怕強制執行 把財產放在他人名下
就有刑法損害債權罪~可處兩年有期徒刑的問題!!!

若妳沒空 可以拿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的本票裁定和確定證明書等文件和證件 委託家人或好友
就近到國稅局 就可以調閱債務人的財產歸屬和所得等資料
~手續並不複雜!!!

ps.
Line的帳號?目前 沒使用啦!!!抱歉~~~
2015~~~~~~~~
1025台灣光復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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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5-11-25 04:57
她, 48歲,新北市,建築營造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5-10-26 18:49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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