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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偷嚐禁果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5.08.16  天氣:  心情:
偷嚐禁果

可以唷!!!
就法律觀點和感情觀點 都可以唷!!!
不過 此刻~~~~~~~~~~我懶得打字!!![*)]累了!

未滿二十歲 民法上屬於未成年~限制行為能力人!!!
兩人偷嘗禁果~如果女生未滿十六歲 則滿十八歲的男生 必須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9之1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本來就是兩情相悅 才適用第227條!!!
否則 若是男方用強迫~也就是用強暴脅迫等手段的
直接適用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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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5-08-17 14:08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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