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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已婚男騙色害人 (尚未分類)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5.05.11  天氣:  心情:
已婚男騙色害人
--和已婚男發生關係的民刑事責任!

不少已婚男上網裝單身 或騙說老婆得癌症 生重病 或誆騙說和老婆感情不睦 生活平淡
同床異夢 貌合神離或想要離婚等等
然後 騙女色--和單純的女網友發生性行為 卻讓女方承擔民刑事責任的風險!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事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 也就是慰撫金 司法實務上 至少得賠好幾十萬元以上!!!
民事侵權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在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依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妳~還有刑事責任唷!!!

再提醒妳!!!
在我國刑法廢除連續犯後
每次和有婦之夫發生一次性行為 就構成一次犯罪
~~~~~~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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