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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動產之登記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5.04.22  天氣:  心情:
不動產之登記
--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之1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物權的公示作用)
所有權的認定 原則上~動產以占有; 不動產以登記為準!!!

把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登記) 可能有風險~~~
有可能被名義人偷偷賣掉 然後~被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759之1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第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第943條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 [:%%] [:#]
原則上 所有權人 得自由處分所有物~~~不必經過他人的同意!!!

亭亭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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