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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騙色和騙財!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5.04.02 天氣:
心情:
騙色不犯法
--刑法的詐欺罪保護的是財產法益
欺騙感情~~~不會構成刑法的詐欺罪
(欺騙感情 還是很不道德的行為!!!)
但~~騙財 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E] [:u] [:-|]
歡迎來騙色........................
有空...繼續寫
歐押司咪哪賽依~~~~~~~~~~
累了~~~應該歸隱山林 退出江湖了!!!大亨?神偷?噗....[:E]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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