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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愛情不過如此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5.03.30  天氣:  心情:
愛情不過如此

恋の正体?

"愛情不過如此"
--某個女網友的日記如此寫!!!

其實 愛情遇到不同的對象 會有不同的感受啦!!!
~和不同的人談戀愛 會有不同的感覺
不能一概而論 更不能以偏概全!!![:E] [:u] [:-x]

畢竟 每個人的人格特質 行事風格不同!!!
--有些女人 懂得珍惜 還會適時地付出
有些 則忘了自己很多缺點 只會要求對方如何如何....
相同地 很多男人也是如此 或只是想要發洩...卻不真心付出

ps.
刑事訴訟法第34之1條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案由。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
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
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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