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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官司致勝的關鍵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5.03.21  天氣:  心情:
官司致勝的另一關鍵
--警告違法濫權的法官和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176之1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2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司法實務上
檢察官經常以告訴人(原則上為被害人)為證人~就為了要求告訴人到庭
其實 已經違反上開法律 也違背刑事訴訟制度--發現真實 實現公平正義 保障人權
和回復法和平秩序的目的!!!
雲林地檢署一位張姓的檢察官 幾年前 我只稍微修理他~~~聲請他迴避 讓他難看
還沒到監察院檢舉他 也還沒向檢察長追究他的行政責任!!!
(當了十幾年的司法官 不知道自己違法濫權?還是早就司空見慣???)

長年以來 枉法裁判的法官 濫權起訴或不起訴的檢察官
從來沒被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所以 他們經常違法 濫權 甚至會出現恐龍法官
--做出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的荒謬判決或處分!!!
因而~~~
斲喪司法公信力 讓公平正義 蕩然無存!!!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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