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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護弱勢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5.03.14  天氣:  心情:
保護弱勢
--有些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弱勢 屬於強制規定!

有些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弱勢 屬於強制規定 具有公平正義的性質!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E][:u][:-|]
相對於出租人~房東 承租人~屬於比較弱勢 因此
若非連續兩個月租金遲延給付 房東不得因此提前終止租約!!!
另外 押金具有擔保性質和租金不同!!!

魚場大亨?魚卵神偷?累了...意興闌珊...沒成就感
退出江湖了!!![:E][:u][:-|][8-}][:-x]法官 檢察官在一般人眼中和鄉下地方
社會地位 似乎比較高些...
ps.
高雄的花媽 也就是奧菊 力挺偽造文書遭判刑定讞的子弟兵(邱毅公開說的)賴瑞隆
參選立委!!!只有立場?沒有是非???

政大新聞系畢業?成大學士後醫學系畢業 去美國拿哈佛公共行政碩士?哈哈哈...
這種哈佛碩士 有何學術價值或真才實學 我高度存疑!!![:E][:u][X-)]周玉蔻?賴清德?

基隆仁愛市場?吃小吃?
泡腳~43度C?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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