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最偉大的公務員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官司所向無敵?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捷運偷拍狼?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5.03.05  天氣:  心情:
偷拍狼?
--不知者無罪?錯!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之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偷拍他人的身體隱私部位~~~~~觸犯上開刑法!!!
不懂法律 觸犯刑法 仍須負起刑事責任!!!

知法犯法?警察?基本上警專畢業 雖號稱執法人員 不懂法律 不知道
行政程序法第7條和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啦
--因此 對於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停在紅線內 沒有占用車道的車 亂開罰單
根本就是違法 違憲!!!
ps.
最近身心俱疲 累了!!!
標籤:
瀏覽次數:144    人氣指數:2944    累積鼓勵:14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最偉大的公務員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官司所向無敵?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