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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路購物和詐欺罪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5.01.17  天氣:  心情:
網路購物和詐欺罪
--賣家收錢沒出貨

賣家收錢沒出貨 可能只是民法的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等情形)
(貨品一時趕不出來 或供應商來不及出貨給賣家等等)
不等於他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更不能立刻和刑法的詐欺取財罪(假買賣~真詐財)畫上等號

不管是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 最重本刑為5年

民 刑事責任不同 民事歸民事 刑事歸刑事!!!你懂嗎???
刑事被告就算被判刑確定
也不代表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他賠得出來!!!
(若達成民事和解 基本上 刑事部分 法官都會輕判 甚至宣告緩刑)

你的問題 我的日記~~~~~~~~以前就談過!!!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u][:-|]
如果 該賣家(網路購物的出賣人)收了很多人(網路購物的買受人)的錢 都沒出貨 後來
還避不見面或拒絕聯絡 甚至逃之夭夭
~很多人出面指控的話 檢察官起訴或法官判決有罪~詐欺取財罪
的可能性 才會大大提高!!!

另外 參考前一篇日記
~有關提告或提出自訴的注意事項--別捏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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