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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權和拋棄繼承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4.09.10 天氣:
心情:
繼承權和拋棄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夫妻離婚時~財產必須清算 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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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9-11 08:33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09-10 11:43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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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9-10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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