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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沒錢?不能探視子女?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4.03.10  天氣:  心情:
沒錢?不能探視子女?
--探視權無法剝奪!

不管是否擁有監護權 基本上 都擁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探視權的規定 立法意旨乃基於對子女有益的規定 你無權幫子女拋棄!!!
因此~
拋棄探視權的約定 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
依法無效!!!

去看我的自介~上面有探視權 民法第1055條的規定
去看看吧~~~ [X-)]

法律上就算沒有監護權的一方 確實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養育費的義務
妳就算每月付三千元也可以
就算沒錢~失業
前夫依法 也不能因此剝奪妳的探視權!!!

兩者 沒有因果關係 也沒對價關係!!!

所以
離婚協議書有效~但拋棄探視權約定的部分無效!!!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你的前夫~~~~~~~~~~~~~~

請參照民法第1055條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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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3-10 15:50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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