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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拋棄繼承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3.05.26 天氣:
心情:
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
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繼承權
乃基於身份關係所生的財產權!!!
權利 原則上可以拋棄!!!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媽媽嘴咖啡館命案的張翠萍夫妻被殺害
誰先死亡
確實牽涉到財產的繼承順序 事關當事人權益重大!!!
ps.
超炎熱的天氣
想上陽明山避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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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5-26 23:10
她, 50歲,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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