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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動口不動手!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3.01.26  天氣:  心情:
可以動口絕不能動手碰人!
--有關妨害公務罪

不管跟任何人吵架
記住可以動口
~但絕不能動手!!!
除非符合正當防衛的例外情形!!!

人民反蒐證 攝影
~並未對員警動手 基本上無所謂妨害公務
--儘管警察動輒胡亂指控人民妨害公務!!!

中華民國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雖可動口~
請別用畜生或三字經等侮辱性字眼辱罵他人或公務員!!!


另外請自行參考刑法第136條
~並配合前幾天的相關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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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2-06 10:31
她, 99歲,高雄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01-29 20:55
她, 99歲,高雄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01-26 20:52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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