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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你懂言論自由?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3.01.12  天氣:  心情:
你懂言論自由?
--你真的知道法律界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

基本上 只要所陳述或引述的是客觀和真實的事實
不致於毀損他人名譽 
~連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都沒有!!!

不須適用第311條來免除罪責!!!

仍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

但若未盡查證義務 或不了解來龍去脈 便以訛傳訛
或不分青紅皂白
扭曲事實~導致毀損他人名譽!!!

就算沒有直接故意 也可能有間接故意
仍會構成刑法的誹謗罪和加重誹謗罪等!!!



ps.
連法律都不懂 
動輒嗆聲警告或誣衊說別人妨害名譽或要告人
只會自取其辱和貽笑大方
懂嗎?怪咖和爛貨?
獨孤求敗如果提告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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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1-13 10:15
她, 46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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