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人讓座變通緝犯!有個男人 因為用雨傘敲打公車內的鐵桿 示意~要求一個小孩讓座給70歲的老人遭小孩的母親提出刑法傷害罪的刑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憲法第16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小孩若真的受傷 他的母親確實可依法提告否則 告訴人恐有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問題 任何刑事被告 依法有到庭的義務!!!地檢署的刑事被告傳票 實務上 用郵務雙掛號~寄送被告的戶籍地址無法送達 且當地的管區警察找不到被告地檢署就可能依法發怖通緝不管被告有無犯罪 就變成通緝犯!!!但最後結果 可能連犯罪嫌疑都沒有~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此 就算成為通緝犯也別太緊張!!!ps.臺灣有些人 不懂法律 動輒喜歡亂告人或"恐嚇"要提告簡直就是莫名其妙!!!強烈冷氣團來 請大家多保重!!!淡水十度 還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