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名義 ~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如果妳欠人家或銀行錢 債權人也是 取得上開強制執行名義 就妳名下和所有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 動產 存款債權以及薪資債權等 向管轄法院的民事執行處 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