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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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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淫魔李宗瑞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2.08.12  天氣:  心情:
淫魔李宗瑞
~除了他老子有錢外 有何過人之處?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下):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女人不欣賞他 不喜歡他 不願和他上床
卻下藥把人迷昏 之後 性侵害
有何成就感?
有什麼快感?發洩性慾?逞獸慾?


就算男人有性需求 總要克制吧?
畢竟是重罪 傷天害理!

既然有錢 何不去買春?
卻要下藥性侵人家?性侵還偷拍好幾十人?
最低(日文)
淫魔?人渣?衣冠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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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8-13 23:42
她, 62歲,金門縣,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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