ベィ--チャンへ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上開憲法 包含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上開行政程序法第7條 第一款 乃所謂的目的正當性! 第二款 乃所謂的手段必要性! 第三款 乃所謂的限制妥當性! ps. 很多名嘴和記者 根本不懂比例原則的真正意義和內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