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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維護權益~不一定要透過民代!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2.08.04  天氣:  心情:
維護權益~不必透過民代!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請願法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
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請願法第8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
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


因此,基於上
開憲法和請願法之規定,人民就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
所屬之行政機關提出請願,受理請願之機關,並有依法答
覆請願人之義務,此乃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基本權
,也是
治國家中行政機關和相關公務員,依法行政,所負之公法
上義務和責任!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
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第170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
確實處理之。

ps.
維護權益~不一定要透過民代!
很多立委根本就不懂法律
~甚至因為關說收錢吃上官司 遭判刑!
懂嗎?相關權益受損時
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訴願和行政訴訟!!!

ps.1
民代確實可以就某些事項向行政機關施壓
~但也僅止於合法事項
否則 自己都可能吃官司
~尤其是收錢辦事!
ps.2
20050804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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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8-09 08:43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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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8-08 17:13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8-08 10:40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8-04 19:06
她, 70歲,新北市,家管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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