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留"物品抵償嗎? 民法第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 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X-)] 例如 機車行老闆 對於車主未支付的修理費 可以對機車行使留置權! 民法第151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除非符合上開法律規定 或有急迫情形 可以行使第151條之自助行為
否則 不能行使留置權 ~扣留他的衣服等私人物品 來抵償他所積欠的債務--電話帳單一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