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毀約? --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 民法第247-1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X-)]妳和私立小學--屬於財團法人 所訂立的僱傭或委任契約 乃由他們單方面所擬定~你們只能被動簽署 ~通常無法修改契約的個別條款 所以是定型化契約條款!!! [X-)]如果契約內容~ 違反誠信原則或對妳們顯失公平 你們可以主張該不利益的契約條款無效!!! 避免被雇主或校長剝削~當廉價"勞工" ps. 法律 其實和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只是 很多人不懂得利用法律 來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