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小女友?先懂些法律吧! ~以免惹上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8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獨孤求敗的時代 高中忙著準備考大學~"大學聯考"社會組錄取率只有28% 幾乎沒有同學交女友 ~更遑論嚐禁果 發生性行為! 現在的人 許多人高中就交男女朋友 發生親密行為 ~甚至國中就交男女朋友 尤有甚者 這幾天鬧得沸沸揚揚的 中輟生~未滿十八歲的女生 就會搞火車性愛派對 同時在火車上和很多人男人~據說有八個 在同一個空間發生性行為 關心你家小孩的交友狀況吧~順便給予 法律教育 叮嚀他 ~別和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朋友發生性行為 以免吃幼齒後 等著吃牢飯~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