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檢討?千錯萬錯別人的錯?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放手讓她自由吧~判決離婚事由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一女戰十八男?火車性愛派對?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2.02.28  天氣:  心情:
一女戰十八男?火車性愛派對?

蔡姓召集人等人可能涉及的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

刑法第233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23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
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世風日下 人心不古?
笑貧不笑娼?
該女不怕被性侵?

該女若未滿18歲 則行為人的刑責較重!!!
若未滿14歲 則行為人刑責最重!!!
...
標籤:
瀏覽次數:269    人氣指數:4589    累積鼓勵:216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檢討?千錯萬錯別人的錯?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放手讓她自由吧~判決離婚事由
 
住戶回應
 
時間:2012-03-06 22:31
她, 48歲,基隆市,家管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29 17:14
她, 57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