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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1.10.03  天氣:  心情: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不洗澡 不洗內褲 法官判准離婚?之1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我國的離婚訴訟
採所謂的破綻主義和有責主義!
也就是雙方的婚姻已出現破綻 沒有繼續維持的必要
而且 被告具有可歸責的事由~簡單來說
就是被告有錯啦!!!

ps.
我說過
強留在身邊 不是真愛!!!

看著心愛的人離去 也是一種愛的表現
~如果他選擇離開

另外 有關婚姻和愛情觀 我以前的日記談過
~有空 可以看看!!!
評論政治的部份 若沒興趣 可以跳過!

獨孤求敗絕不輸媒體上那些所謂的婚姻專家
或愛情顧問喔!!!

ps.1
父母也要關心小孩的交友狀況
~尤其是分手的藝術和課題
前一陣子一個24歲的工人
殺死16歲的高中女生
~兩個人都還算不上男女朋友
唉!哀!
無辜的女生和家庭被毀了
殺人的男人也自殺
~自己的家庭 同樣也毀了!!!
令人不勝唏噓!!!

其他的
改天再補充 增加今天日記的內容!

歐押思咪哪塞依!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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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10-05 15:02
她, 99歲,南投縣,娛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10-04 19:37
她, 52歲,新北市,娛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10-04 10:52
她, 47歲,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10-03 22:09
她, 52歲,Los Angeles,經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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