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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洗澡不洗內褲 法官判准離婚?
作者: 獨孤求敗:懂法律對抗霸凌 日期: 2011.10.03  天氣:  心情:
不洗澡 不洗內褲 法官判准離婚?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媒體聳動的標題~
報導 有老公不喜歡洗澡 還有一位老婆十八天不洗內褲 
他方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 法官判准

離婚 原則上 除了兩願離婚外 有民法第1052條之情形時
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這就是通稱的裁判離婚!

另外 雙方於法庭上成立和解或法庭上成立調解
~規定於民法第1052之1條

其實 法官真正判決
准許原告之請求 而判決離婚的主要理由
絕不單純因為 老公不喜歡洗澡
也絕不單純因為老婆十八天沒有洗內褲

而是通常雙方於離婚訴訟的法庭上
被告 通常也會指責原告的不是

法官乃認為雙方的婚姻已出現破綻
~鬧得不可開交 
而且
到了
沒有繼續維持的必要的程度

而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條款
當作判決離婚之法律依據!!!

而非單純老公不喜歡洗澡
老婆十八天不洗內褲
法官就一定會判准離婚!!!
~網友請勿以訛傳訛!


ps.
民法第1052之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ps.1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
離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院判決依據
以及贍養費等問題
我日記都談過~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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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10-07 23:38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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